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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08-02来源:作者4浏览次数:2248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中心)、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24号)要求,推动疫情期间社会经济发展,切实为企业纾难解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填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2)后,可缓缴2020年2至1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2020年7至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执行期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如需办理个别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应足额缴纳其个人社保费;用人单位如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业务,应足额缴纳单位所有职工工伤保险费。
已按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0年12月31日前可缴纳2019年1月起中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19年10月起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21年12月31日前可缴纳2020年1月起中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补缴2019年度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从2020年7月1日起,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政策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我市疫情前社保业务经办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业务,并按月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政策执行期间,已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后发生的工伤,其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办理参保登记的,其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原已申请延期缴纳的2020年2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及时缴纳,确无力缴纳的,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申请缓缴。
三、关于社保业务经办使用社平工资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2019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的300%和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50%核定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附件3)。
2. 2020年1月1日起,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50%、60%、80%、100%、150%、200%、250%和2019年度全口径省平的300%核定(附件4),个体参保人员已申报的缴费基数标准与附件4存在差额的,可选择补足对应已缴费标准的差额。
3.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2020年1至6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规定的上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已离职职工2020年1至6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规定的上限标准有差额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 202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2019年度全口径省平的300%和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60%核定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附件3)。
2. 2020年7月1日起,个体参保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以2019年度全口径省平的80%核定;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以2019年度全口径省平的100%核定。
四、关于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费或冲抵处理
已缴纳2020年5至6月社会保险费且未执行减免政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由市社保局统一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进行批量退费,退费后重新按减免后标准缴纳或进行冲抵处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已按大型企业标准缴纳了2020年5至6月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的,由各经办机构按减免金额及时退费。
五、工作要求
全市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成人社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抓好落实,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的政策知晓度,积极助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经济“缓冲器”、社会“安全网”的功能作用,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合法社保权益。
本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