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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06来源:厅养老保险处浏览次数:2328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
这是国家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是继2016年以来连续第5年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尤其是今年在受新型肺炎疫情影响,财政收入放缓,实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使养老金基金收支压力进一步加大的情况下,不仅要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还继续适度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改善民生的重视和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我省将有915.2万名退休人员受益。
此次调整,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全省所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6元。
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让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今年挂钩调整办法为,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的基础上,再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7%。
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对高龄退休人员按照“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满90周岁及以上”三个高龄段分别增加35元、65元、105元;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一类至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分别倾斜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2020年7月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视频会议,解读政策,全面部署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要求各市(州)抓紧开展数据核实、系统调试、资金安排、对接发放机构,确保7月底前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